张叶 绘
锡城市民赵先生看中了市区一套商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后,赵先生付清了全部购房款。然而交房日期到期后,开发商却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商铺。半年后,开发商通知交房时,赵先生拒绝收房,心里盘算着多拖一天多收一天违约金。但最终赵先生还是收了房,却向开发商另索取5万元的违约金。协商无果后,赵先生把开发商告到崇安法院。
2008年初,锡城某知名开发商通过报纸、电视等宣传广告,推销所开发的商铺。赵先生与该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交付日期为2009年1月30日前。交房日期到期后,开发商没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商铺。2009年3月,开发商延期就交房违约事宜出具了承诺书。同月,开发商按每日房价万分之五支付给购房者补偿金、违约金3万余元。
2009年5月,开发商通知赵先生收房。赵先生前去接房时发现开发商提出合同之外的三项不合理收费,拒绝接房。经过交涉,开发商同意取消三项不合理收费。但不满的赵先生还是拒绝接房,这一拖又是几个月。这几个月中,开发商分别通过发函和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告知业主前来办理交房手续,但赵先生未及时与某开发商办理接房手续。
庭审中,开发商称2009年5月向赵先生发出交房通知,要求赵先生办理接房手续,其已履行了交房义务,双方直至当年12月才交房,是由于赵先生无理纠缠、拒绝接房所致。根据合同的约定,违约金过高可调整,但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130%之规定,赵先生实际损失只能参照同类地段商铺的租金确定。
法院案件审理后认为,赵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赵某所购商铺因开发商延期交付商铺造成的损失,可参照其他业主签订的商铺招租委托书中约定的年租金计算,确定的实际损失为6797.84元,赵某应得的违约金为8837.19元(6797.84元乘以130%)。开发商已向其支付违约金3万余元,数额已远远超过了赵某应得的违约金数额。对于开发商、超过部分的违约金视为其自愿支付,不再返还,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