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县城建设用地及烂尾楼工程整治的通告
武政字〔2009〕11号
为加强武鸣县城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城市土地有效使用,美化县城环境,整治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县城的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闲置建设用地及烂尾楼工程依法进行整治,现将有关整治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进行动工建设,否则由国土资源局按规定进行处置,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建设用地业主按以上规定时间动工建设后,属单位建设项目的必须按项目报建时规定的时间竣工,属个人私房建设项目的必须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工。
三、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建设项目,属个人私房建设项目的必须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工,属单位建设项目的,必须按项目报建时规定时间完工,否则由县规划建设局依法查处。
四、建设用地业主已动工建设且符合土地转让条件的,但由于无能力按期完成建设的,可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进行建设且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到县规划建设局申请补办报建手续,符合规划的按有关规定处罚后给予补办,不符合规划的经整改符合和接受处罚后给予补办,并按以上规定的时间完工。
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按县规划建设局的要求限期自行改正,不自行改正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改正的,由县规划建设局依法查处。
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又不按照以上规定补办报建手续,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县规划建设局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八、本通告由县规划建设局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武鸣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