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鸣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9年度
武鸣县城镇家庭低收入标准及住房困难标准的通告
武政字〔2009〕1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武鸣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意见》(武政办〔2007〕213号),结合我县实际,根据我县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人均居住水平,现将武鸣县2009年度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的城镇家庭低收入标准及住房困难标准公布如下:
一、家庭低收入标准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6500元(含)。
二、家庭住房困难标准
(一)廉租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二)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
武鸣县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