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房产部门下发了《〈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细则〉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进一步细化了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对“国有、集体企业”的单位性质、单位公房和自有房屋人均居住面积等做了进一步的认定。《补充通知》将从10月1日起开始生效实施。
符合危房、建成年限规定均可视为无房户
《补充通知》中明确,以下两种情形可视为无房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依据。一是申请家庭承租的单位公房(或自有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及以上级别危房的;二是申请家庭承租的单位公房(或自有住房)属于砖木结构不配套的平房,且建成时间超过20年以上的。
南宁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廖国琦说,符合以上两种情形之一者均视为无房户,可向房产部门申请廉租住房。比如老李现所居住的房子是两房一厅,但房子无厕所、厨房等相应配套,且该房屋是1989年以前建成的,老李就可以以无房户的身份向房产部门申请廉租住房。
国有、集体企业单位公房适用于租金核减
廖国琦介绍,根据南宁市现行的廉租住房保证政策,承租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或国有、集体企业拥有产权的自管公有住房的申请家庭适用于租金核减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国有、集体企业”单位性质的认定不够明朗。
为此,《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国有、集体企业”单位性质的认定标准:凡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企业类型”栏登记的类型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适用于租金核减保障方式,其他类型的企业均不适用于租金核减保障方式,有关廉租户以货币补贴或实物配分方式予以保障;企业单位性质的认定由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户可获租金补贴
为了更大程度地使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得到保障,《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标准。廉租户承租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凡保障面积内的部分,核减后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南宁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即市内按使用面积1.19元/㎡(2.38元/㎡×50%),市区外的乡镇为1.19元/㎡的50%即0.60元/㎡;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仍维持单位自定的租金标准;不足保障面积的部分,按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给予货币补贴。如单位自管公房现行租金标准低于南宁市廉租房租金标准的,可维持其现行租金不变。
据介绍,住在单位自管公有住房里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的职工、住房面积没有达到规定标准(13㎡/人)的,都将会得到政府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