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召开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恳谈会上,南宁市房改办主任周井光宣布:《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筒称《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实施后,符合申购条件的南宁市居民,即可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公室申购。
同时废止2004年发布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
调整收入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由于经济适用住房具有保障性质将中低收入家庭调为低收入家庭,对申请人的年经济收入设立了准入线。
9月1日施行的《办法》规定:其收入线由上年南宁市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内调为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994元的80%即11995元)。
周井光解释:《暂行办法》规定供应对象为中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户。根据自治区制定的中低收入标准为家庭收入年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且高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一半的家庭户,在这个收入线内均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南宁市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29377元,则家庭年收入在176262元至14688元范围,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显然不符合南宁市实际状况和国办发〔2007〕24号文规定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对象的要求。
调整涵盖范围
《办法》规定:调整了单身人员购房条件, 并确定外来务工人员不再定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范围。
周井光解释:《暂行办法》规定对单身人员的购房条件为男28周岁、女25周岁。据2005年至2009年6月30日统计,单身人员申购户有7860人,占总申购户的34.59%。对外来务工规定为签订一年以上合同且交一年以上劳动保险金就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据2005年至2009年6月30日统计,外来务工人员申购户有2144户,占总申购户的9.16%。这些规定显然太宽松。此外,对被拆迁户的住房安置问题,我市除按规定采取拆迁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外,还允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套,以推进拆迁工作。
取消外来务工人员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主要原因是:外来务工人员有较强的流动性,经常变换工作地点,申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将会用于出租、出借或出售,使有限的保障性住房房源不能合理充分利用。同时,根据我市目前保障人群和房源供求实际情况,需优先供应本市常住户口并在本市工作、居住人员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外来务工人员主要通过租赁房途径解决,即通过个人租赁房、用人单位提供集体宿舍、政府引导或组织开发建设的公寓式住房来解决。
调整建筑面积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至80平方米。
周井光解释:《暂行办法》设立的套型面积稍大。如:澳华花园、富宁新兴苑等老项目的立项和规划设计是在《暂行办法》出台前确定,当时供求矛盾不大(2003年申报才1755户,2004年申报2400户,而在2005年申报6385户,2006年申报8945户,2007年8月20日暂停申报前当年还申报7336户),而考虑南方气候特点,套型规定在100平方米内。
建立回购制度
《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5年内,其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
周井光解释:依据《暂行办法》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不明晰。根据国发〔2007〕24号文界定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对有限产权的界定主要是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为行政划拨地,行政收费按50%缴纳,因此,购买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仅拥有有限产权,有限产权人在没有向政府交纳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金等价款前,是不能上市交易的,这种产权关系在《暂行办法》中没有明确,也没有退出机制。
实行二级审核制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的申购,实行二级审核审批机制,实行二公示。增加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审核职责和公示环节。即由其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符合购房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将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此外,在住房状况上增加了房产局对申购者进行有无其他住房的查核。
周井光解释:原《暂行办法》审批监管不完善,如资格审核中对收入情况、住房状况仅靠个人填报,所在单位或居委会盖章确认,由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收入多元化、透明度低的情况,收入核定既没有客观、公正的依据,也缺乏可操作的方法。购房者是否有其他住房问题,由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档案尚未健全信息化系统,仅由申购房者单位或居委会盖章确认,而房改部门重点核查有无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全额集资建房,因此有无购买其他住房的真实性就难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