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水平,通常成为衡量某个小区居住水准的重要标尺。在物业管理齐备的小区,甚至房价也随之水涨船高。通过一些市民的反映,记者了解到,在不少新建小区内,除业主日常缴纳的物业费外,物业方还可依靠多种途径,开辟出新的生财之道,出现了不少物业收入的“灰色地带”。
小区停车问题困扰众多业主
灰色地带之一:车位费
在一些小区的公共道路上,划有私家车停车位。有的停车位上,明确标注了车号和车位号,以方便管理。
部分业主则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公共道路是属于众多业主共有的。小区内的停车位划分,从某种意义上说,就像是划分私家“势力范围”,且这些地上停车位的车位费,全部都会收归物业手中。这也使得一些小区的物业,千方百计想要在小区内开辟车位,收取更多的车位费用。
家住历山路附近的翟女士反映,她所住小区内,曾经出现过物业方要将公共绿地改为停车场的状况。她们整栋楼上的业主,联合起来表示要拒缴物业费,才迫使物业改变了决定。
同样在东部某小区内,物业费每年收缴上来的不到六成,小区内停车费的收缴,已成为小区物业收入的大部分来源。小区内有400余个车位,以一个车位每月100元计算,一年能收入几十万元。“其实说起来,车位费的收缴甚至比收物业费还要来的简单。”一物业的工作人员表示,在一些车位十分紧张的小区,业主们甚至会争先恐后缴纳车位费,因为在小区内地上停车位便宜且稀有,“你要不缴费,别人就会顶上‘缺儿’。”
法律规定
针对车位费的问题,在新实施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对小区车位与车库的使用有明确表述:“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灰色地带之二:租赁费
在不少小区内,部分一开始就为小区专门配套建设的公共房屋,被物业租赁出去,赚取房租费用。
市民黄先生表示,他所在的小区在花园路上。该小区内曾有为小区配套建设的活动中心,而今,活动中心早已租赁出去,变成一家仓库。
“我们在买房时,当时开发商说这是专门供业主来休闲娱乐用的。现在改变用途,我们该向谁去说理?”黄先生表示不满。
由于管理不善,在二环东路上的某小区物业早已停止大部分工作。为了维持物业工作人员的收入,物业不得不依靠小区内的公有房屋来“生存”。昔日的保安亭、传达室等公共设施,被开辟为商店等经营性的设施。
该小区居民表示,他们现在都不缴纳物业费了,而物业也仅是依靠租赁费在“过活”。
物业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连这点‘灰色收入’也没有了,物业就根本无法生存下去了!”
律师解读
记者咨询了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长鹏,他曾参与起草《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对于物业依靠小区公共房屋获取“租赁费”的问题,他做出了以下解读:小区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因此,像小区的保安亭、传达室等公共设施改为商店的行为,肯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小区其他公共房屋的用途,则应看小区建设时对房屋用途的合同约定,物业一方不能擅自改变用途。
灰色地带之三:“入场费”
废品回收人员进入新建小区,要缴纳“入场费”。一些物业的生财之道,并不仅限于此。一些送水站、装修公司、家政公司想进入小区,也要先跟物业搞好联络。
在不少小区内,送水站甚至有专门的经营房屋。有送水站经营者表示,他们要想进入小区
内经营,不仅要交给物业租赁费,还要缴纳“入场费”,“毕竟竞争这么激烈,你不讨好人家,自然还有想要进入的厂家。”
一到周末,不少小区内都会雨后春笋般冒出各种经营的厂家,打着横幅,销售牛奶、铁锅、拖把、银行卡等。有业主表示,过多的经营性行为出现在小区内,对业主的生活会有不小影响。
不少业主表示,商家能进入小区经营,是要向物业交钱的,交了钱还可公布商家电话。
律师解读
周长鹏律师解释,物业一方在法律层面上是为业主服务的,只有在事先得到业主授权的条件下,才可使用小区资源来盈利,且这些收入也应列入被监管之列。物业经营者,获取利益的主要途径,还应当是依靠收取物业管理费用;而业主对于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者,也应当给予报酬。但那些擅自收取“入场费”,将收益列为物业收入的行为,无疑是侵犯了业主的权益。建议业主碰到此类情况,要与物业一方交涉,要求对方公布收入,允许物业获取一定的服务费和必要利润,并将其余额纳入小区公共支出或直接补贴进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