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钟先生在南宁市大学路文华园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2004年新房交付使用。等了4年没拿到房产证,2008年,钟先生以开发商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备案手续,导致他延缓取得房产证为由,向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提起诉讼。该小区类似钟先生这样没拿到房产证的业主共有48人,其中40人参与了诉讼。今年3月,钟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如今,他们不服判决,准备上诉。
这部分内容(按手印处)被业主认为有问题。
40名业主状告开发商
2003年12月25日,钟先生与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凯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买下了文华园小区的一套房子。随后,他依约向国凯公司付清了全部购房款。2003年12月30日,他到有关部门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年10月,国凯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他办理交房入伙手续,并交付了房屋。钟先生住进新房后,一直没拿到房产证。据介绍,包括钟先生在内,没有拿到房产证的业主共有48名,他们购买的是文华园小区第三期A1、A2号楼的48套住宅。
2008年初,钟先生等40名业主认为,国凯公司未主动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致使他们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于是将这家公司告上了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其他8名业主因不在南宁而没参与诉讼。
在诉讼书中,钟先生提出了3个请求:一、判令国凯公司立即履行办证义务,将需由该公司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助钟先生办理房产证;二、判令国凯公司向钟先生支付违约金18954.07元;三、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
开发商辩称“没有违约”
2008年8月8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国凯公司辩称,在该公司与钟先生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权属备案的约定,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
根据约定,国凯公司应在商品房进行综合验收两年内办理权属登记。国凯公司表示,“目前,商品房(钟先生等人所购买的房子)的综合验收一直还在进行中,因此,钟先生所提出的逾期办证主张无事实依据,国凯公司未违约”。此外,国凯公司还指出,钟先生提出的违约金赔偿请求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国凯公司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钟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从2004年5月19日起,综合验收不再作为开发商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的前提条件。但是,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是商品房办理所有权证的必经前置程序,需经原综合验收规定的各单项验收合格。
一审法院驳回业主请求
在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当事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国凯公司是否存在逾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所需备案手续的违约行为,应否为此承担支付违约金及利息的违约责任。
西乡塘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关于房屋的产权登记,当事双方的合同约定如下:“第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后两年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的,双方同意按如下规定处理——买受人不退房,每逾期一天,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西乡塘区法院审理认为,由于目前国凯公司“尚未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故合同约定的“两年期限”尚未算起,因此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国凯公司在办证过程中并无违约行为,钟先生要求国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09年3月3日,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国凯公司应自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之日起两年内将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房产部门备案;二、驳回原告钟先生的其它诉讼请求。该案受理费274元由原告钟先生负担。
开发商表示“在积极处理”
“如果国凯公司一直未能完成综合验收,我们怎么办?如果国凯公司将完成综合验收的时间延至20年甚至50年,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我们的房产证要20年甚至50年后才能拿到?”得知一审判决的结果后,一名没拿到房产证的业主发出了这样的疑问。同时,一些业主认为,在他们与国凯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第十五条的规定“存在一定的陷阱”,对业主不利。因不服判决,钟先生及其他多名业主表示将进行上诉。
那么,这48名业主所购买的房子的综合验收为什么没有完成?国凯公司为什么至今没有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呢?5月6日,国凯公司一名相关负责人称,国凯公司在2006年进行了改制,钟先生等人没拿到房产证的问题属于“改制前遗留的问题”。这名负责人表示,由于原来的建筑商与开发商存在一定纠纷,工程款还没完全结清,而建筑商是外地的,他们联系了原先处理此事的经手人,以便理清各种关系。
“国凯公司一直在积极处理这个问题,但需要一个过程,希望相关业主能够理解。”该负责人说,在房产证办得之前,如果业主关于房子的问题有什么需要,开发商会为他们开具证明,证明该房子为他们所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