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小区率先遇“麻烦”
●数十专家呼吁“永久使用权”
●全国人大官员建议,10年内制定《物权法》细则解决“续期”
本报讯据《新华每日电讯》报道:最近,山东青岛阿里山小区的部分业主忽然发现,自己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即将到期,向国土部门咨询如何续期、如何收费,但没得到确切回答。此事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
据悉,1989年,青岛建设第一批商业化住宅小区,由于当时国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地就大胆尝试,设定了20年的土地使用期限。
其后,国务院在1990年公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地政府依据该条例,对居住用地出让大都设定了50年或70年的使用权期限。
“我们小区只有20年土地使用权,今年6月就要到期,整个小区有十多栋楼,都面临如何续期的问题。”阿里山小区居民徐志远说。
“若按报纸上说的,土地使用权的定价按照一年前的地价评估,大概是每平方米土地1000元,折算到房屋上,大概是建筑面积的60%,即100平方米的住房需要6万元续期费用,那我肯定不干。”徐志远说。
按照1995年起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否则,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有业主透露,就续期事宜,去年该小区曾张贴通知,每平方米需缴费200元左右。但当地国土部门却称:不曾办过续期手续。
“即使有创新的处理办法,也是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特别安排的,不能将这一特殊情况与当下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方式相提并论。”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调研员赵培金表示。
另悉,国内几十位专家最近合作完成了《国家住房建设制度(2010-2050)建议稿》,其中建议“城乡居民应享有永久不可转让的住宅土地使用权”。该课题组牵头人、中国经济名家讲坛副理事长李开发表示,已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官员进行了交流,但还没有得到国家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的回应。
而前不久,在《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的说法,引起举国关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认为,房子存在多久,土地的使用权期限就应该多久。由于土地使用权如何续期、该不该收费等问题比较复杂,《物权法》草案讨论时就暂时采取了回避态度,但预计10年后,会有大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到期,政府应当在10年内通过制定《物权法》实施细则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