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的黄先生得知,在2007年7月,他已获得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资格,但是一直未能排到购房机会,但按照最近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新政,黄先生发觉自己不再处于供应对象之列。2月24日,自治区印发了《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政),突破性地将供应对象由中低收入家庭,调整为城市低收入家庭,目的在于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对象】
供应对象面向城市低收入人群
旧规:2004年开始实施的《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旧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中低收入家庭,即夫妇双方年工资收入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倍的家庭。
新政:供应对象调整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据为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由当地政府在小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90%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数据由当地统计部门公布)。
新政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或在当地城镇居住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宜不小于25周岁。具体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面积】
住房面积控制在60~80平方米
旧规:经济适用住房只允许建设公寓式普通住宅,户型应以二、三类中小套型住房为主,具体的建筑面积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新政: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80平方米。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
解读:旧规对于建设面积的控制并不具体,实际操作中出现建成住房面积偏大的现象。为了确保经济适用房的社会保障性质,在新政中,建设面积有了更具体的规定。此外,新政对于购房者准许购买面积也有具体规定。
【交易】
购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旧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要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而且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满5年后,购买人也可以按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解读:新政对于经济适用房的退出,作了更为严格细致的规定,从而避免了经济适用住房大量流向非保障对象。按照南宁市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新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限制年限是3年,在广西的新规出来后,该规定也将会作相应调整。此外,新政还明确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执行】
建好未售的“经适房”按新政规定执行
新政下发后,目前在建或已建好但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区内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按照新政有关规定,向低收入家庭供应;新政实施前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然按原有规定执行。
【转让】
特殊情况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
购房后未满5年,购买者家庭出现重大变故,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