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陈兵先生):今天这个会咱们讨论没有业委会 业主能否选聘物业公司,这个议题,秦兵是抓我的差让我还主持来,两个险恶用心,一个是剥夺了我发言的机会,这是第一,第二是剥夺了我抽烟的机会,但是因为我中午没吃饭,所以待会儿嘉宾发言的时候。
目前大家咱们都知道北京市是超过80%的小区仍然没有业主大会这个组织,也就更没有业主委员会,就是说这些小区都属于前期物业的状态,大家也知道前期物业,开发商选择的物业公司,其中的绝大多数是开发商所办的物业公司,或者是即使物业公司是独立法人但实际上是附属关系,这个大家都明白,这样业主委员会成立就面临着很多的阻碍,也就是说这样的状况绝大部分的小区仍然处在前期物业状况,没有业主委员会,这个状态恐怕还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绝大多数小区里面这些业主的选择权就变成了一个问题。
草案第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虽然是草案,但是道理写得很明确,共同管理,这个权利在于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