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办理程序如下:
1、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接收申请家庭提交的《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及廉租保障住房申请材料时,应审查《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填写是否正确、申请家庭是否签字承诺并按手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填写不正确的应当指导申请家庭重新填写。对《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填写正确、申请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将《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内容录入电脑,并向申请家庭出具受理通知书,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时限从出具受理通知书次日起计算。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合格的向申请家庭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受理时间从补齐材料次日起计算。
申请家庭在网上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由申请家庭在网上填写《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预约现场申请时间,到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就申请家庭网上填写的《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进行核实,对填写无误、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打印《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廉租住房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后,相关表格、通知书、公示等文书材料,要求计算机自动打印,下同),让申请家庭签字承诺并按手印,同时向申请家庭出具受理通知书,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时间从出具受理通知书次日起计算。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合格的向申请家庭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受理时间从补齐材料次日起计算。
直管公有住房承租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到负责公有住房管理的市房产物业管理处住宅房管所提交申请,由负责公有住房管理的住宅房管所对其进行受理、审查。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后,应当在出具受理通知书次日起20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⑴审查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可采取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或邻里访问,了解申请家庭的现住房状况,周边配套设施、环境状况,家里的车辆、家具、电器等配置情况,询问家庭人口、关系、户籍等状况及各家庭成员的主要经济来源、收入情况、居住地、拥有房产情况等,做好走访调查笔录(走访调查笔录需有两名工作人员以上,并要求被调查人签字);也可以向申请家庭成员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信函索证或进行查档取证(查档获取的证明文件应加盖该部门公章)。
⑵根据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审查情况,确定申请家庭的保障人数(保障人数不是根据申请家庭的申请数而是对照保障条件进行确定),核定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均年收入=列入保障对象的家庭所有成员12个月内所有收入的总和÷保障人口数,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列入保障对象的家庭全部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合并计算÷保障人口数),建议进行保障的方式(实物配租保障方式优先满足《办法》第十一条列举的人员,其他低收入家庭待我市廉租住房房源充足后方能保障,对于户口在乡镇的家庭,在乡镇没有安置房源的情况下,只采取货币补贴方式进行保障)。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退回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不退回,下同),同时书面说明理由(填写退件通知书,下同)。
⑶填写《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初审结果公示》(以下简称“公示”),公示应贴粘在申请家庭居住地和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家庭姓名、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现有住房状况、家庭人口、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对公示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进行调查核实。
3、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经办人签字,并将《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及申请材料送交城区房产管理部门,送交材料时,应做好交接工作,注明交接材料名称、交接时间、份数等。
对公示异议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退回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直管公有住房承租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房产物业管理处住宅房管所负责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提交审查报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示、并提出初审意见,受理编号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在《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意见”栏中相关内容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填写,签署住宅房管所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经办人姓名,双方单位盖章。对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核实,住宅房管所应予以配合。
(四)关于廉租住房保障的复核程序
1、城区房产主管部门在接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及申请材料时,应办理交接手续,注明交接材料名称、交接时间、份数等,并在收件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现有住房状况、其它证明材料及保障方式进行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经办人签字、城区房产主管部门盖章后交由城区民政部门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回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退给申请人。
2、城区民政部门在收到城区房产主管部门送来的《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及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状况及其它证明材料进行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经办人签字、城区民政部门盖章后将材料交回城区房产主管部门,并将复核结果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后将材料交回城区房产主管部门,由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回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再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退给申请人。
3、城区房产主管部门在收到城区民政部门交回的已经签字盖章《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后5日内,将其报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廉租住房保障审核部门。
(五)关于廉租住房保障的审核程序
1、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廉租住房审核部门在接收城区房产主管部门报送的《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及申请材料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请家庭成员在我市是否拥有它处房屋产权核实(到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查档核实或实地查验)及申请材料审核工作。经核实,申请家庭成员拥有他处住房,没有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由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廉租住房审核部门将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退回城区房产主管部门,并附书面说明,由城区房产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家庭。经核实,申请家庭成员无他处住房,并且填写的住房状况清楚准确的,由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廉租住房审核部门计算配租面积,提出审核意见,列表造册,填写《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后,将报表资料、《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及申请材料一同报送市房产管理局审批。
2、市房产管理局自收到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廉租住房审核部门提交的廉租住房保障报表、《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后3日内进行审批,审批后将申请材料以及加盖公章的《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和《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退回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廉租住房审核部门,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廉租住房审核部门2日内通知城区房产主管部门领取《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获得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直管公房申请家庭由市房产物业管理处住宅房管所领取并发放),并由城区房产主管部门发放给申请家庭,同时由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廉租住房审核部门在网上公布审核结果。
(六)关于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程序
1、货币补贴
⑴申请家庭收到《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城区房产主管部门签订《南宁市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协议一式三份,城区房产主管部门和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各持一份,报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廉租住房审核部门备案一份。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自签订协议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⑵租赁住房补贴由银行按月代为发放,城区房产主管部门每月5日前将签订《南宁市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的申请家庭名单、保障人数、补贴额度,报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廉租住房审核部门备案;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廉租住房审核部门在每月10日前对报来的名单列表造册,报送由市房产局房屋管理科进行审核;市房产局房屋管理科对报表进行审核后在每月15日前送市房产局计财科办理银行存折、转账等手续;市房产局计财科在每月20日前将办理好的银行存折通知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廉租住房审核部门领取。
⑶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廉租住房审核部门收到市房产局计财科办理的银行存折后即通知城区房产主管部门领取,城区房产主管部门领取银行存折后5日内通知获得货币补贴保障的家庭前来领取银行存折。
2、实物配租
⑴市房产物业管理处负责与取得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签订《南宁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一式三份,市房产物业管理处与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各持一份,报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廉租住房保障审核部门备案一份。
⑵即时实物配租,市房产管理局对取得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发放《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和《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实物安置通知书》(由城区主管部门转发给申请家庭),申请家庭收到以上两份通知后即可到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办理实物配租手续,签订《南宁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安排入住手续。获得实物配租保障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支付住房租金,由于当前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按使用面积计收,租金收缴单位应将配租面积转换为使用面积后再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即:支付租金=配租面积÷1.33×直管公房租金标准×50%。
⑶实物配租轮候,市房产管理局在廉租住房房源不足的情况下,对取得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登记轮候,编写轮候登记编号,在实物配租实现前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获得保障家庭先到社会上租房子过渡。获得保障家庭持《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到城区房产主管部门签订《南宁市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相关程序按货币补贴程序执行。市房产管理局有可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后,按照轮候登记先后顺序对申请家庭下发《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实物安置通知书》(由城区房产主管部门转发给申请家庭),按照上述即时实物配租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对因危旧直管公房腾空、旧城改造直管公房拆迁获得实物配租轮候的直管公房承租家庭,优先取得实物安置,在编写轮候登记编号时,特征码设定为G,G开头的登记编号优先取得实物安置。申请保障家庭持《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到市房产物业管理处住宅房管所签订《南宁市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由住宅房管所按照货币补贴程序执行。
3、租金核减
直管公房由市房产物业管理处负责对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直管公有住房家庭进行租金核减,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在收到申请家庭提交《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后,对其进行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签订《南宁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同时解除原《南宁市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属于核减面积部分按照不超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核减面积少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对差额部分发放货币补贴,由住宅房管所根据货币补贴的程序办理,计算公式为:补贴额度=(保障面积标准×保障人口-核减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其它公房的租金核减按直管公房的程序执行,并将租金核减情况报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廉租住房审核部门备案。
(七)关于变更申报及年度审核申报程序
1、廉租住房保障变更申报及年度审核申报工作程序按照申请审核程序执行。
2、廉租住房保障变更申报及年度审核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家庭成员死亡、出生证明(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⑵家庭成员结婚、离异证书(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⑶家庭成员户口迁入、迁出本市的材料(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⑷家庭成员卖出或购买商品房、房改房或其他私有房屋的材料(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⑸收入证明材料;
⑹婚育证明材料;
⑺其他相关材料。
3、对变更申报或年度审核申报应分别按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⑴变更申报或年度审核申报后应增减保障人数、保障面积的,对其配租面积、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核减面积相应予以调整登记,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廉租住房审核部门在网上公布登记结果,由市房产管理局出具《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申报变更结果通知书》,相关程序按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程序办理;
⑵变更申报或年度审核申报后应变更保障方式的,对变更结果予以登记,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廉租住房审核部门在网上公布登记结果,出具《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申报变更结果通知书》,再按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程序办理;
⑶变更申报或年度审核申报后申请家庭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廉租住房审核部门在网上公布登记结果,出具《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申报变更结果通知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或收回实物配租住房。
四、关于《办法》实施后保障工作的衔接
(一)在11月1日前已经受理但没有审核、公示、审批的,城区房产主管部门和市房产局、市民政局按《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简称“旧办法”)规定的审核、公示、审批程序进行,符合保障条件的,按《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和实施保障。
(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认为根据《办法》规定的条件和审核程序,保障人数或保障方式应有变动的,可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按《办法》的规定进行受理,其它程序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城区房产主管部门应通知原已经发放《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通知书》但没有签订《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协议》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原已发放的《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通知书》继续有效,可携带《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货币补贴通知书》按货币补贴的程序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同时认为应申报变更的,可申报变更。
(四)按照旧办法签订了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由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房屋出租人领取货币补贴的,在新办法实施后,可以转变为直接发放给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由城区房产主管部门通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重新签订廉租住房保障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变更发放方式。
(五)需进行年度审核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按《办法》要求提交年度申报材料,相关主管部门按《办法》的要求进行年审。
五、关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档案管理
(一)市房产物业管理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档案的管理,廉租住房保障档案应一户一档,按档案编号顺序分城区排列归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
1、申请材料。包括廉租住房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2、审核材料。包括廉租住房审核材料,工作人员入户审查记录,公示内容及反馈记录,群众举报、来访记录等。
3、实施保障材料。包括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保障通知书,实物安置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等。
4、复核材料。根据年度复核结果对档案及时进行调整变更,包括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变更记录和年度复核记录等。
(二)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廉租住房审核部门应建立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名单清册,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名单清册,实物配租安置名单清册以及实物配租轮候名单清册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统计月(季、年)报表,实物配租家庭租金收缴情况及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文件、表、图、册等相关资料,同时建立电子档案,每季度向市房产物业管理处移交廉租住房档案。
(三)廉租住房保障档案实行分批次管理,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廉租住房审核部门在每月的廉租住房保障审核中,在《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分批次审核,在审核终了后,应当由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编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清册,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统一保管;审核的工作人员不得兼管廉租住房保障档案管理。
六、关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信息化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信息化管理,目前正积极准备建立符合我市管理模式的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有望在今年底、明年初全市统一推广使用。
廉租住房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目标是通过建立廉租住房信息数据库,促进档案数字化,工作流程规范化,审批环节网络化,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
廉租住房信息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申请管理、动态管理、财务管理、房源管理、租金管理、维修管理、查询统计等功能模块,模块间数据无缝对接,相互共享,点击查询,一览无遗。
廉租住房信息管理系统的用户包括市级住房保障机构(市房产局、市房产物业管理处、市民政局)、县(城区)住房保障机构(县或城区建设局、县或城区房管所、县或城区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家庭。系统的第一期用户是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各级管理部门,第二期用户是县级廉租住房保障各个管理部门,最终实现全市统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