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公布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部分地方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准入退出管理机制不完善、日常监管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作出了有关规定。该通知规定,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据4月27日《京华时报》)
“六连号”事件、“某部团购经适房”事件、武汉“经适房小区名车云集”事件……近年来,关于经适房申购等方面的丑闻接连不断。在房价高涨、一房难求的背景下,这样的丑闻又特别的刺耳。因此,政府对经适房的准入退出作出规范性的规定,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但实际上,此次通知中的规定大都是重申或细化以前的规定。
新也好,旧也罢,只要能得到真正的执行、取得预期的效果,那就是一件大好事。那么,此次的通知能不能落到实处呢?我不敢乐观,相信大多数公众也是如此。一方面,那些规定的操作难度本来就很大;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向来缺乏这方面的决心——事实已经多次证明,类似的政策只不过说说而已。
退一步讲,即使《通知》中的规定都落实了,又能如何呢?
一提起经适房,绝大多数人都会想当然地认为它就是指那些在社会上公开发售、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都可以申购的保障性住房。在经适房制度施行的前几年,经适房也确实只此一种。但近几年,经适房又出现了一个新品种,那就是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资自建的住房。这些房子虽然有时不直接称为经济适用房,但在用地、税收等方面享受着国家的经适房政策,政府的经适房规划及统计也把这些住房计算在内。这种经适房的准入和退出都是由自建的单位自行掌握,根本就不在建设、房管等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内。不难看出,住建部的《通知》针对的只是前一种,即面向社会供应的经适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