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夏天,市民王某了解到大连某开发商在锦绣有一楼盘预售,经过综合比较后,王某感觉可以购买。去年9月28日,王某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约定购买单价为每平方米12600元、面积共计85平方米的一套房屋,当日王某交了2万元定金及首付款31万元。其中,认购书第三条规定,王某应于本认购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到开发商处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如王某未在规定的期限签约,视为放弃认购,开发商无需通知王某有权将该房屋出售,王某交纳的定金不予返还。同时,第五条规定王某认购的房屋单价按本认购书标定的12600元价格为准,不受日后价格调整的影响。
当年的“十一”国庆节过后,王某从各种信息中感到,大连的楼市可能出现拐点,房价会下降。于是,心有不甘的他向开发商提出每平方米降价600元的要求,但被开发商拒绝。经多次协商无效后,王某向开发商提出按照认购合同书的约定,2万元定金不要了,要求开发商将首付款31万元返还给自己。出乎他意料的是,开发商竟然表示“既然不买房了,不但2万元定金不退,而且首付款31万元也不退还。”这下,王某可傻了:房子没买到,一下子就赔了33万元。无奈之下,在去年12月底,王某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购房首付款31万元。
后经法庭调解,开发商表示愿意返还31万元。日前,法院作出调解书:大连某开发商退还王某31万元。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闫建业表示,就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是为将来签订正式买卖合同订立的预约合同,依据该合同,原告即享有认购的权利又享有放弃认购的权利。如果放弃认购,应适用定金罚则,原告丧失已经交纳的定金。当然,认购书并不等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一方放弃认购时,另一方只能依据认购书的约定主张权利,而不能要求放弃认购而依据尚未缔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承担义务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