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王小欢 实习生陆菲)购房人对住房限购政策不理解,切勿草率签约;提供虚假材料购房将不予办理登记,情节严重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昨日,在南宁版“限购令”满月之际,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出《住房限购措施实施期间购买住房特别提示》(以下简称《特别提示》),对购房人在住房限购期间容易忽略的细节进行提醒,并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售房场所、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特别提示》。
未吃透政策别草率购房
现象:购房人在对住房限购政策理解不到位,未认真核实自身情况是否符合住房限购措施规定条件的情况下,草率决定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特别提示》:购房前,购房人应认真阅读、准确理解《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住房限购政策规定。购房人对于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把握不准时,可向房管等部门咨询,切勿在未吃透政策的情况下草率签订购房合同,避免因不符合规定条件购房,无法办理房屋登记而产生合同纠纷。
切勿借用他人名义购房
现象:购房人通过与名下无房产的亲戚、朋友私下订立协议,借用其名义购房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特别提示》:根据有关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当事人私下协议不具有对外公示的法律效力。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办理房屋登记,如登记的产权人事后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自行将房屋出租、出售、抵押或因其他债务纠纷造成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处置,实际出资人有可能遭受损失,并引发纠纷。
莫为购房变更婚姻关系
现象:为达到购买住房目的,购房人通过办理离婚(或结婚)登记取得购房资格,待购房后再办理复婚(或离婚)手续。
《特别提示》:根据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除当事人有约定外属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为规避住房限购措施,采取办理离婚(或结婚)登记手段达到购买住房的目的,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当事人因变更婚姻关系而确立的新的房屋权属和其他财产归属关系,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反悔或出现其他意外情况,另一方将可能面临既不能恢复或解除婚姻关系也无法再主张房屋及其他财产权利的风险。
拖延办理过户会有风险
现象:购房人采用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待住房限购期满后再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特别提示》: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办理房屋登记,可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如不及时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一旦遇到不诚信的售房人,在收取购房款后将房屋再次出售或抵押,购房人将承担巨大的风险。
虚假购房不予办理登记
现象:购房人通过伪造社会保险缴纳、纳税、户籍、婚姻证明等方式购房。
《特别提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房屋登记机构将不予办理其所购房屋的房屋登记手续。而且,伪造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纳税证明以及婚姻、户籍证明的行为涉嫌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切勿轻信违规购房承诺
现象:购房人试图通过“托关系”“走后门”的方式规避住房限购措施。
《特别提示》:根据相关要求,在住房限购措施实施期间,各有关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购房人切勿轻信个别不法分子所谓的交钱就可以“托关系”“走后门”开具各类证明办理购房手续的承诺,避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购买转让房要看清条件
现象:购房人为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而购买不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屋。如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购买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和规划用途所建造的住房;非农业人口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
《特别提示》:根据有关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和规划用途的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必须为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否则房屋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因此,购房人为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而购买不具备转让条件的房屋,其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切勿盲从轻信影响购房
现象:购房人没有以自身住房实际需求考虑购房问题,反而因为一些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
《特别提示》:购房人应建立理性的住房消费观念,勿盲从轻信诸如房地产市场价格会出现大起大落的臆测。符合限购规定的,可从改善居住条件的实际住房需求出发,适时购房。对于在住房限购措施实施期间不符合本市市区购房条件的,不宜在未充分了解房地产市场行情、不考虑房屋管理使用成本等情况下仓促赴外市购房。
咨询电话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政策咨询电话:5656258、5655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