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房[2011]93号
驻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办[2011]3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止,我市将执行住房限购措施。为认真贯彻执行该《通知》,现就住房限购措施执行期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售房场所、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通知》,供购房人查阅;在交易过程中应严格履行限购政策告知义务,不得与不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或为其提供居间代理服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要求购房人如实填写《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及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并在《申报表》及购房人上述证明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印章确认,作为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或房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通知》执行之前已出售的新建商品住房,应于2011年3月1日前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存量房买卖的,应告知买卖双方于2011年3月1日前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可在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信息网(http://www.nnfcj.gov.cn/)上查询下载《通知》和《申报表》。
特此通知
附: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2、《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申报表》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