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因买卖、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企业改制、拍卖、法院判决、仲裁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房屋权利人可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登记要件
一、国有土地房屋的转移登记
① 转移登记询问表(原件);
②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 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留存):
④ 属公房上市的提交个人住房档案、公房上市表、公有面积认定表(原件);
⑤ 契税完税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建、印花税、购房发票等完税或免税证明(原件); ⑥ 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公证书(原件);
⑦ 经成果确认后的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⑧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或拍卖成交书等相关价值证明(原件);
⑨ 属门牌变更房屋的,还应提交门牌号证明(原件);
⑩ 属未办理过房屋白蚁防治的应提交办理白蚁防治凭证(原件)
⑾其他必要材料(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二、集体土地房屋的转移登记。
① 转移登记询问表(原件)
②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 原房屋所有权证、原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原件、复印件留存); ④ 其他要件与国有土地房屋一致。
特别说明:
l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及受让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材料(此证明可由村委会出具)。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此证明可由村委会出具)。
3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涉及权利处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登记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30 个工作日办结,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60 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
① 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件80 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 元交纳。
② 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 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③ 印花税:房屋权属证书每本5 元。
业务流程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