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以房屋(期房、现房)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
登记要件 ① 他项权利(抵押)登记询问表(原件); ②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 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证明)、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留存); ④ 抵押合同(原件); ⑤ 主债权合同(原件); ⑥ 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书; ⑦ 在建工程抵押须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⑧ 在建工程抵押须提交经成果确认后的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⑨ 国有企、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屋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⑩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屋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⑧ 以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屋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附经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企业章程); ⑩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屋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附经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企业章程)。 ⑩ 以乡镇、村企业厂房设定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⑩ 其他必要材料(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特别说明: 1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涉及权利处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本),被监护人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今后处分房产是为了被监护人利益的公证文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3 、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已存在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登记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他项权利(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件80 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 元交纳。
业务流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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