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的房屋,房屋权利人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之日起30 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登记要件
一、国有土地房屋的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询问表(原件); ①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② 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许可证审批单、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规划验收登记卡、建房位置图(原件); ④ 属单位新建的提交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联合签署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留存); ⑤ 门牌号证明(原件); ⑥ 经成果确认后的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⑦ 房屋白蚁防治合同凭证(原件); ⑧ 属新建商品房屋的,还应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⑨ 其他必要材料(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二、集体土地房屋的初始登记。 ① 初始登记询问表(原件) ②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④ 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原件); ⑤ 房屋己竣工的证明(原件); ⑥ 经成果确认后的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⑦ 房屋白蚁防治合同凭证(原件); ⑧ 门牌号证明(原件); ⑨ 其他必要材料(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特别说明: 1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此证明可由村委会出具)。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此证明可由村委会出具)。3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登记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30 个工作日办结,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60 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标准: ① 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件80 元交纳;非住房,权利人按每件550 元交纳。 ② 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 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③ 印花税:房屋权属证书每本5 元。
业务流程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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