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在南宁市西宁路某楼盘售楼部,胡女士与售楼人员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订购协议书。12月26日,胡女士考虑到交了5万元认购定金后,可能要等到3个月后才能签订购房合同,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对自己不利,于是要求售楼人员补充协议,以便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但售楼人员没有同意。
26日下午1时许,胡女士还在与售楼人员黄小姐进行协商。记者在商品房订购协议书上看到,胡女士订购了一套价值48万多元的商品房,认购定金为5万元。
“25日,我交了1万元,现在准备交4万元。”胡女士说,考虑到5万元定金不是小数目,而签订购房合同可能要等到明年3月30日,“如果到那时候售房人员违约,不与我签订购房合同,或者房价上涨,又要我多交房款,这都会使我的利益受损。因此,我希望售房人员给我签一个补充协议,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
按照协议,双方应在商品房订购协议书签订之日起7日内签订购房合同。黄小姐则表示,由于临近年底,相关部门要做的工作比较多,而签订购房合同需要一个流程,因此签订合同可能要推迟到年后,最迟要到2012年3月30日,“在与胡女士签订商品房订购协议书之前,我已经明确告诉她了,她也同意了,而她现在又提出签订补充协议的要求”。
对于胡女士担心房价会上涨及售房人员可能违约的问题,黄小姐明确指出,商品房订购协议书已签,房子的总价已经确定,即便以后房价出现变化,胡女士所订购房子的价格是不会改变的,“我们肯定会与你签订购房合同,这一点你没有必要担心”。
下午2时,经过多次协商,当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重新签订订购协议书,约定在2012年3月30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定金由原先的5万元改成1万元。
按照胡女士的要求,黄小姐在新的协议书上明确了“若2012年3月30日前,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则退还1万元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