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的张强(化名)起诉妻子称,婚前自己出资买房,并把房子登记在女友名下。如今,双方因感情不和要离婚,房子的归属就有了争议。记者今天获悉,房山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
张强和王丽(化名)在3年前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期间感情尚好。张强说,为了婚后安家,他把自己原有的一处住房卖掉并贷款购买了一处新房,还在房本上写下了女友的名字。一切准备就绪后,两人到民政局进行了登记。
张强称,登记后,他花费上万元为王丽购买戒指等饰品,并给了礼金,约定去年年底结婚,谁知到王丽家商量结婚事宜时,因琐事王丽与他发生争执,后王丽家人对他大打出手。因此事发生,结婚仪式未举行,两人分手。
日前,张强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请求判令婚前购买房屋归张强所有。
王丽则在庭审中辩称,购买的房屋是用于结婚的,双方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贷款,并将房产登记在双方的名下,此房屋是双方共同财产。
此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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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其中一项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简单来说,就是婚前买房,房子写一方名字的,房子就属于其个人财产,而婚后夫妻一起还贷的,离婚时按比例补偿。
中介:多数客人已了解个中利害
据中介透露,婚前买房写一方名字的情况比较普遍。合富置业白云尚城分行主管马文业告诉记者,按他接触的情况来看,首次置业的客人里面,有四成都是为了结婚买房,而这些买房的几乎都是写一个人的名字。
不过他说,客人其实都已知道婚前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在作出决定前一般已经了解其中利害,很少人会因为房产证写名的问题发生纠纷,或者要求多加名字。
律师:广东法院早有类似判法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律师指出,其中这次高院的解释草案也是广东司法的判法,广东很多法院在具体判决时都已经考虑到按揭贷款还款的情况。他指出,这项解释处理的原则和精神是公平的,兼顾了双方利益,对于一些市民来说,首付形成的债务也是婚后夫妻双方一起负担的,如果能提供相关证据,他相信可以结合到补偿中。
公证员:可约定房子属共同财产
广州海珠公证处公证员胡伟泉说,做婚前财产公证的人不多,估计只占整个公证业务的1%不到,不过近年来逐年增长,来做公证的年纪也逐年下降,“以前可能比较多是香港在内地娶老婆,或者本地人在偏远的地方娶了老婆,再过来做公证,年纪比较大。但现在越来越多新婚的年轻夫妻过来做,因为很多是父母给的钱,加上房价不断上涨,大家就过来约定,房子属于某一方。”
他认为最高法院明确司法解释后,“我觉得会有更多人来办公证”,胡伟泉说,虽然广东法院已经有这种判法,但很多人都不知道,而现在报道后,大家都更加了解到做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性和保障性。他指出,双方亦可约定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淡定”型:担心但不敢提
家住天河棠下的小方看到报道后,立马担心起来,她说,她名下有一套房,正想着和男朋友合伙出首期买套房结婚用,为了享受首套购房待遇,他们已经商量好写男朋友一个人的名字。这个规定让她“不淡定”,但又怕提出来会让男朋友不高兴,“这该怎么办呀?”
“淡定”型:已经协商好
也有市民表示影响不大。区小姐与老公刚刚在海珠区某新楼盘买了房,房子写的是老公的名字。两人刚刚在10月份摆了酒,但还没有领结婚证,因为两个人都已经名下有一套房,为了再买一套做婚房,所以他们商定,先买房再领结婚证,而房子写老公的名字。区小姐说,“还是立足于信任吧。”
愤怒型:觉得不公平
有的则觉得不公平。“我看了这新条款就一肚子气”,广州网友“小肥羊妈妈”说,她2000年5月买的房,当时还没办结婚手续,为了贷款方便,就写了老公一个人的名字,当时首付的8万元都是借的,加上贷款32万元,都是婚后一起还的,“凭什么房产归老公一个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