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30日交楼,五人分别于2009年、2010年才拿到房产证,要求开发商赔付延迟拿证违约金共计人民币327691元。从7月底商谈至今无果。
记者跑腿:据了解,今年7月业主开始与开发商的谈判拉锯战,双方分歧在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业主赵芳买的是菩提园2栋一套房,她认为,开发商2007年9月30日交楼,按照买房合同约定,延迟办证的违约金起算时间应该是2008年10月1日。开发商则认为,违约金应该从业主办理入伙手续之日起满一年的次日起计算。
赵芳认为,开发商的要求没有依据,此前因为契税、管理费等问题与开发商产生矛盾,导致办理入伙手续的时间延迟。
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违约时间为573天,应该获取违约金为人民币68226元;而按照开发商的计算方式,从2009年4月21日起算,她只能获得370天的违约金44056元。其他四位业主分别有几千元的损失,业主们坚持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赔付。
南都记者在业主提供的买卖合同上看到,合同第十五条“交接”条款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自规定期限期满次日起至实际办理完毕房地产权证书止,出卖人按办理产权证期间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承担违约金。
结果:天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表示,该楼盘其他业主也存在房产证延迟的状况,大多通过与业主协商得到解决。公司一直在跟进此事,此前曾去深圳与业主们面谈,日前初步决定,四位资金出入没有那么大的业主可按照业主提出的方式先进行赔付。赵芳可单独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