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资金到底按什么标准交?什么时候交?虽然《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实施了9个月,前不久又有相关的“补充通知”出台,但不少开发商和读者对一些关键问题仍一知半解。8月6日,南宁市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南宁市房协)组织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题研讨会”,特邀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就热点、难点问题做针对性的解释。
“补充通知”没有调低交费标准
问题:就《办法》在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6月29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专门出台了“关于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有市民就说“好像交纳维修资金的标准调低了”,是不是这样?
解惑:对此说法,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希望通过本报予以澄清:“补充通知”并没有调低标准,而是进行重申,即符合条件的可以参照“补充通知”,不符合条件的按《办法》要求执行。
对业主来说,具体如何交存的条件通俗的解释是:签了购房合同、还未拿到房产证也未交房的,未配置电梯的每平方米按55元,配置了电梯按每平方米77元的标准交存;签了购房合同、还未拿到房产证但已交房的,每平方米按20元的标准交存。这是最基本的标准,是不会变的。
维修资金余额不足要续交
问题:某业主正在为是否交纳维修资金而犹豫,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就说:收了你这笔钱,可以包你几十年了。真是这样的吗?
解惑:这种说法是不对的。维修资金相当于一个人的“医保金”,如果人的体质好,可能一辈子都用不上,如果体弱多病,可能一次大病就用完了。换言之,如果楼房的质量非常好,可能超过保修期后的十年八年用不到这笔钱。但如果保修期满后,出现楼顶漏水等大项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问题,那么这笔钱就用得快。
当“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领取新房钥匙时交维修资金
问题:维修资金什么时候交?有开发商要求业主交了维修资金后再帮办理购房手续,这对不对?
解惑:2009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办法》规定,维修资金是先由开发商垫付的,如果房屋是预售,则在办理预售许可证之前;如果卖的是现房,则是办理房产证之前。而作为业主,则必须在领取新房钥匙时将维修资金交给开发商;如果不交,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有权不交付房屋给购房人。
目前个别开发商要求业主先交了钱,再帮其办理相关的房屋备案手续,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内没有相关约定,开发商这样做是不对的,也是不合法的。
维修资金只限于共用部位
问题:某业主家住一楼,由于楼上住户乱将杂物扔进下水道,而导致他家的卫生间堵塞后污水溢出,那么疏通时所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动用维修资金?
解惑:不能动用。《办法》规定,“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即凡是涉及到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比如外墙脱落、变压器烧坏、室外水管爆裂等,方可动用维修资金。但不包括其他人为损害产生的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像这样的情况,维修费用应当由丢杂物的楼上住户负责维修。
业主不交维修资金可采用法律手段
问题:某小区已入住几年,也已办理房产证,业主大会已同意交纳维修资金,但有少数人不交,这种情况下如何办?
解惑:这种情况在一些旧小区存在比较普遍,这是不少业主对维修资金的认识不足造成。常言道,人无远虑,必有近忧。维修资金的归集其实是一种长远打算。在现实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某房经鉴定为危房、电梯故障、屋盖漏水等,而业委会或物业公司却无法在短时间内召集业主筹钱,从而为住户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
另一方面,由于用到维修资金的地方,是全体业主或者单体楼栋业主拥有的公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等,所以它必须是维修部位覆盖范围内的受益业主的钱,如果业主大会同意了,少数业主不交,这样势必会影响到维修资金的建立,已交纳维修资金的业主则可以通过“业主章程”约束其他业主,或通过上法院起诉等法律手段解决。
对于这类小区维修资金的交纳标准为:每年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4年交存首期维修资金,但这样交存比较麻烦,一般建议是一次性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交纳。
谁交维修资金谁得利息
问题:维修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如何算?
解惑:维修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分两个阶段:开发商垫付的那段,所产生的利息归开发商所有;业主交给开发商后所产生的利息,则归业主所有。届时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会将这笔钱计入各业主名下,进行滚存使用。 (记者唐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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