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上百万元买套别墅,收房时却发现别墅的窗户漏雨,房主因此拒绝收房。两年后,房主认为房产商的房屋质量不合格,逾期交房违约,索赔7万多元,并将房产商告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而法院却最终认定,房屋窗户渗水并非房屋不能交付的情形,房主败诉。这是覃先生近日遭遇的闹心事。主审该案的法官通过该案特别提醒市民,房屋质量有瑕疵,并不等于房屋质量不合格,市民在维权时,要特别注意区分。
房主:窗户漏雨拒绝收房
2007年初,覃先生看中了南宁某房产商(以下简称房产商)在江南区开发的一楼盘。之后,他想购买一栋建筑面积为273平方米的连排别墅,总价100万元。
同年3月中旬,覃先生与房产商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交房时间为2007年5月21日前,交房条件是房屋经验收合格。合同签订后,覃先生付清了房款。
到了交房时间,覃先生领了房门钥匙。他在查看房子时发现房屋正面窗户密封性不好,导致雨水从窗户渗入房内。他以此为由,拒绝签字收房。
2009年9月,覃先生将房产商告上了江南区法院。他认为,该房屋房产商至今未修好,未将房屋交付给他,对方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他要求房产商维修好房屋正面窗户,并支付违约金4.7万多元,赔偿因未能收房产生的房租损失2.4万元。
房产商:房屋已修复不存在违约
对此,房产商说该房在2005年11月3日竣工验收并达到了交付条件。覃先生在接到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后,2007年5月21日到房产商处领取了钥匙,房产商已实质将房屋交付给覃先生。虽然覃先生拒绝签收相关手续,但房产商已履行完房屋交付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该房屋虽有质量瑕疵,但都在保修范围,他们均已即时修复,并不影响居住。且覃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该房屋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房屋前窗有质量问题。
2010年6月,为证明该套窗户铝合金型材防水施工质量有缺陷,覃先生申请要对窗户进行鉴定。2011年4月,广西质检中心答复称,质检中心目前还没有通过这方面的计量认证,决定不对该窗户进行鉴定。
过后,主审该案的法官又召集双方当事人对该房进行现场勘验,也未发现该房存在正面窗户密封性不好、雨水从窗户渗入房内的现象。
法院:房屋质量瑕疵并非不合格
2011年6月底,江南区法院再次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覃先生购买的房屋,2005年11月3日经施工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综合验收合格,已具备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房产商也依合同约定通知覃先生收房,覃先生以房屋正面窗户渗水为由拒绝接收,是导致他至今不接收房屋的原因,并非房产商拖延交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房屋窗户渗水问题并非房屋不能交付的情形。如果覃先生的房屋,确实有渗水的情形存在,覃先生可以在接收房屋后,以房屋存在保修期内质量问题为由,敦促房产商承担保修责任,而不是拒收房屋。因此,法院认为,房产商不存在拒绝交房的行为,也不存在房产商根本性违约的情形。覃先生败诉。
主审该案的罗国鸿法官告诉记者,现实中不少市民在拿到新房时,发现房屋轻微渗水、墙皮脱落、墙壁有小裂缝等情形,就认为房屋的质量不合格。实际上,这些不属于房屋的结构性问题,而属于房屋存在的质量瑕疵。对于质量瑕疵,市民可以敦促要求房产商及时维修,并赔偿由此给房主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