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鸣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通告
武政字〔201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为综合治理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依法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手术。没经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同意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已婚育龄妇女,三年内不予许再生育。
二、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物。
三、计划内怀孕有下列情形之一,取得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医学证明,到指定的卫生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手术的,可终止妊娠:
(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
(三)孕妇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
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持证上岗、挂牌服务,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五、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吊销执业证书,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个体诊所和其他人员为孕妇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实行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凡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或擅自终止妊娠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内容查实后,给予5000至10000元的奖励,并予以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举报受理电话: 6222390、6228204。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