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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鸣县开展第二次城镇土地调查的通告
      2011-06-01 22:32:25发布 20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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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域:武鸣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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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鸣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二次城镇土地调查的通告

     
      
      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的要求,我县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6月,在全县13个镇区域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城镇土地调查,目前外业测绘工作已经基本完成。现阶段即将开展权属调查工作。为确保权属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目的

      城镇土地调查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一项主要内容,目的是全面查清城镇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城镇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二、调查内容

      调查区域内每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线、面积、用途、利用状况等。

      三、调查范围

      全县13个镇的建制镇区域。

      四、调查的组织和形式

      我县城镇土地调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调查人员持“武鸣县城镇地籍调查工作证”到各单位、各户进行调查。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用地单位和个人配合调查工作;城镇土地调查涉及到的村委会、社区要抽调专职人员配合开展土地调查工作。

      五、被调查单位和个人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和土地权利证书复印件;

      (二)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土地使用者的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国土资源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土地调查条例》规定,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并按照要求提供权源证件和相关资料。对于拒绝土地调查人员调查、提供虚假调查资料或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于阻挠调查人员调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咨询电话:6223060  6223909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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