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广西改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南宁云—南宁日报讯(记者 余秋兰 实习生 霍虹宇 通讯员 欧韦韦)1月5日,记者从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2年全区均已建立职工基本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制度,自2023年起,将改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职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而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自2023年起,在职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当年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原则上按2022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地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确定。此外,今年1月1日起,全区不区分人群统一执行2.5%的划入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具体划入额度,今后不再随养老金调整而调整。
据介绍,改革后,个人账户累计结余仍然是个人权益,改革调整的是个人账户计入方式,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每个人新的计入都会少,但医保统筹基金会增加。个人账户计入减少并不意味着个人的保障会损失,而是放到了共济保障的“大池子”里,把门诊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提升医保统筹基金使用效率,减轻群众特别是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的负担。
据了解,参保人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门诊治疗费用,也可以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自治区内、自治区外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费用可直接结算,按规定享受待遇;在自治区外未开通跨省门诊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门诊治疗费用需自费结算,再持门诊病历、发票、清单等材料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
改革后,家庭成员可相互共济使用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包括支付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器械、药品、医疗耗材发生的医疗费用。但不得将个人账户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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