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广西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新方案
下月起广西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新方案
针对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用户,峰谷电价在基础电价上上下浮21%
南宁云—南宁晚报讯(记者 韩沛)5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峰谷分时电价方案(试行)》(下文简称《方案》),今年6月1日起,广西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用户将执行该方案。根据《方案》,峰平谷时段各8小时。峰谷时段电价浮动比例为高峰时段电价在基础电价上上浮21%,低谷时段电价在基础电价上下浮21%。
自治区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建立电力交易市场前已实施峰谷分时电价。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电力需求总量不断增加,负荷峰谷差逐年加大。同时,随着风电等新能源迅猛发展,预计未来低谷时段将出现消纳问题,很有必要通过实施峰谷分时电价进行一定的缓解。
为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引导电力合理生产和消费,鼓励用户削峰填谷,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自治区发改委印发《方案》,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方案》明确,电网企业和用户应当尽快完成计费系统调整和计量装置改装,具备峰谷分时电费结算条件的应于下一个抄表周期开始执行,电网企业应提前告知,做好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执行平段电价。峰谷分时计量装置安装和计费系统调整由电网企业负责,所需费用由电网企业承担。
《方案》实施之日起6个月后,由于用户原因没有改装峰谷分时计量装置的,用户用电量按峰段电价结算;由于电网企业原因未完成计费系统调整和计量装置改装的,用户用电量按谷段电价结算。
自治区发改委负责每年组织评估电网企业实施峰谷分时电价的盈亏情况,视情况对下一年度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上下浮动比例进行校核。
■实施范围
广西供电区域内除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航运、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自来水生产、城乡污水处理厂生产、污水泵站生产、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生产、垃圾中转站生产等公共服务性用电外,用电电压等级为10千伏及以上的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用户执行本方案。适时扩大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
已享受广西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降低用电成本电力市场化交易措施和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粤桂县域经济产业合作示范区特殊电价政策以及农产品冷链物流、蓄热式电锅炉和蓄冷空调等节能设备、电动汽车充电桩等低谷时段用电优惠政策的用户,不叠加执行。趸售(网间)电量不执行本方案。
■峰平谷时段设置
高峰时段:9:00—12:00、18:00—23:00平段时段:7:00—9:00、12:00—18:00低谷时段:00:00—7:00、23:0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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