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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办法7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南宁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办法7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2020-07-13 12:00:16 来源:南宁晚报点赞互动点赞互动

南宁云—南宁晚报讯(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何正君 黎琳 实习生 朱汝芳)昨日,记者从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监督,该局近日印发了《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公示办法》),进一步引导经营者诚信自律,构建消费维权社会共治。《公示办法》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作为广西区内第一批消费投诉公示试点,从2018年5月开展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起,迄今共公示了13个重点行业、247个重点经营者,社会效果明显。此次《公示办法》的修订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公示办法》规定,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日常消费投诉情况;重点监管行业、重点监管经营者投诉情况;投诉转案件后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包括案件名称和立案号)、“诉转案”比例;典型个案信息披露;使用相同品牌、名称或标记的,以及同一类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投诉情况;其他适宜公示的消费投诉信息等。其中,日常消费投诉情况主要包括被投诉经营者的基本登记信息、被投诉次数、消费投诉的详细内容(包括投诉时间、投诉内容、调解结果、办结日期等)。 

南宁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消费投诉公示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公示:南宁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南宁市主流媒体、有影响力的网站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本地大型商业综合体、消费聚集区、消费维权服务站、公共交通场所的公告栏、广告屏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消费投诉信息可通过其所在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予以公示;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公示栏;其他公示渠道。 

据了解,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期一般为一年。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消费投诉对象的整改情况,适当缩短或者延长公示期。经营者对公示的消费投诉信息有异议的,在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提出查询、更正申请。

【编辑:武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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