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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本报讯(记者 彭媛媛)8月4日,记者从南宁市民政局低保办获悉,今年1月1日起,提高南宁市城乡居民最低保障补助水平。其中,各县(区、开发区)农村特困户每人每月补助280元。按照有关通知,南宁各城区(开发区)......
本报讯(记者 彭媛媛)8月4日,记者从南宁市民政局低保办获悉,今年1月1日起,提高南宁市城乡居民最低保障补助水平。其中,各县(区、开发区)农村特困户每人每月补助280元。
按照有关通知,南宁各城区(开发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标准由现行的平均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355元,对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标准由现行的平均每人每月330元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355元。
南宁各城区(开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标准由现行的平均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200元,对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标准由现行的平均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200元。
同时,针对各县(区、开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次补助标准调整为:一档特别困难家庭户每人每月补助280元;二档比较困难家庭户每人每月补助200元;三档一般困难家庭户每人每月补助140元。对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
按照通知,各县(区、开发区)城乡低保补助水平提高后,超过自治区补助部分的,优先从各县(区、开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历年结余中解决,也可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通过盘活同类存量资金统筹解决,仍有不足的由各县(区、开发区)通过当地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通知还要求对各县(区、开发区)城乡低保结余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城乡低保资金年末累计结余数不超过当年支出数总额的10%。自治区和南宁市将适时组织工作力量对各地低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低保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据悉,本标准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各级各有关部门将切实做好资金测算、筹集、审核、发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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