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某、黄某夫妻向武鸣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邓某、黄某某偿还80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交了借据作为证据。经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原告张某、黄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黄某诉称,2017年7月,被告邓某、黄某某想租用土地种植沃柑,因资金缺乏,便找到原告希望借款80万元。经双方商谈,原告同意借80万元给被告作为流动资金种植沃柑,借期一年,利息按当日银行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是被告邓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原告则将存放在家中的80万元现金借给了被告。被告借得款项后,未按约定还款。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由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
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双方是经人介绍认识,两被告以种植沃柑为由向其借款,并提出以同期银行利息的四倍支付利息,原告为了拿利息,同意借款。此外,原告还表示其经商家中存有大量现金,其在家中以现金支付的方式一次性交付80完元给被告邓某,且仅有两原告与邓某在场。
武鸣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邓某向张某、黄某出具一份《借据》,借据载明:“本人邓某因需要资金周转,现向张某、黄某借款人民币:捌拾零万零千零佰零拾零元(¥800000.00),借期为壹年……
武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手持载明欠款内容的《借据》主张其与被告之间为借款关系,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该借据及说明仅能证明原、被告存在借贷的合意,并不能证明原告已将涉案的80万元出借给被告。尽管原告陈述其经商多年具备出借能力,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原告与被告亦非亲友关系,涉案款项高达80万元,原告主张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向被告交付涉案款项。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易习惯等因素,在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已向被告交付涉案的80万元的情况下,原告诉请被告向其清偿该款项及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张某、黄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