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下月施行新规规范城管执法行为 明确执法人员可采取的强制权力
南宁云—南宁晚报讯(记者 韩沛 实习生 梁佩雯)8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宁市举行。《条例》赋予城管执法人员为确保执法成效可采取的强制权力,如可对违法建设行为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于车辆遗撒漏违法行为,《条例》也设定了“可以扣押运输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
《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全国第二部专门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方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发布会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叶云介绍,《条例》明确了广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性质、权限和范围,划定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范围等内容。
自治区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顾忠东表示,条例的出台,对规范城管综合执法活动、提高城管综合执法效能、引领地方立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对有效解决广西城市管理领域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等现实问题意义重大。
《条例》解读
亮点1 避免多头执法
明确城管执法范围和确定程序
城市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以来,广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执法工作中执法主体职责边界不清,执法体制不顺,执法范围模糊等问题普遍存在。《条例》科学界定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
《条例》规定,属于城管综合执法范围的行政处罚权,包括6个方面,但不“一刀切”,具体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管理、水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亮点2 提高执法效率
发现违建执法部门有权查封现场
城市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牵扯的部门也很多。为了避免出现多重执法或者部门之间推诿职责的现象,《条例》理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边界,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之间的协作和配合提出要求等。
赋予城管执法人员为确保执法成效可采取的强制权力。如《条例》设定了对在建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规定了发现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对责令停止建设后,当事人仍不停止建设的,城管执法部门有权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等措施。
此外,对于车辆遗撒违法行为,《条例》也设定了“可以扣押运输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解决了对于泄(遗、撒)漏污染道路的车辆缺乏强制措施的问题。
亮点3 规范执法行为
执法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为了克服城管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方式粗放等问题导致城管部门的公信力和形象受损,《条例》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的规范进行了详细规定。
规范执法行为。如《条例》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少于两人,要按照规定着装,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用语规范,举止文明;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符合法定程序;对问题复杂、涉及面广、存在较大分歧的重大案件,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要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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