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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南宁新闻网讯 2月5日,记者从南宁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了解到,为了使南宁蓝常驻,让全体市民过上一个健康祥和、绿色环保的新春佳节,南宁警方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节日期间依法加强管理,2月2日至5日......
1月24日下午,南宁市人民政府举行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新颁布的《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和限制燃放区,根据《规定》,禁放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放区可在规定时间内燃放。南宁警方在节前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以及民警下社区、村屯宣传等形式,深入宣传《规定》,积极倡导健康文明过节,引导群众少放、不放烟花爆竹,取得了广大市民的理解支持,为《规定》的有效执行奠定了基础。
但是,少数单位和个人怀着侥幸的心理,在禁放时段、禁放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南宁警方闻警而动,依托巡防新机制快速反应,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行为。
3个单位在禁放时段、禁放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分别被依法处以100元至10000元罚款
◆2月5日零时许,沃顿国际大酒店组织人员在酒店停车场燃放烟花爆竹,南湖分局对沃顿国际大酒店处以1万元罚款;
◆2月5日零时许,梦之岛水晶城组织员工在停车场燃放烟花爆竹,南湖分局对梦之岛水晶城处以1万罚款。
◆2月2日11时30分,福扬茶业商店在亭洪路21-9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江南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元处罚。
15名个人在禁放时段、禁放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分别被依法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2月4日下午17时,莫某艺在禁放区彩虹南路往新兴广场巷道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邕宁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元处罚。
◆2月4日23时,陈某在亭洪路61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江南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元处罚。
◆2月4日,亭子所民警在南宁市江南区邕州老街段巡查时,发现王彬艺术馆门前的人行道上有大量炮竹纸屑,民警对在该处值班的男子孔某笑进行询问,其承认炮竹是他燃放的,江南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2月5日零时许,庞某峻在金湖南路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南湖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0元处罚.
◆2月5日零时许,李某辉在金湖北路梦之岛水晶城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南湖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0元处罚。
◆2月5日零时许,朱某伟在嘉宾路嘉湖巷6号佳和大夏楼下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南湖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0元处罚。
◆2月5日零时许,谭某威宗在金湖南路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南湖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0元处罚。
◆2月5日1时许,彭某旭在云景路香榭里花园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南湖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元处罚。
◆2月5日00时30分许,张某益在青秀区江北大道违规燃放烟花炮竹,青秀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元处罚。
◆02月05日1时许,迟某臣在青秀区开泰路莫屋前路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青秀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元处罚。
◆2月3日21时许,马某在竹溪大道城市便捷酒店附近违规燃放烟花炮竹,青秀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元处罚。
◆2月03日21时30分,谢某才在覃谢屋50号违规燃放烟花炮竹,青秀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元处罚。
◆2月05日1时许,李某正在开天路路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青秀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元处罚。
◆2月05日1时许,廖某会在仙葫大道南一里一巷路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青秀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元处罚。
◆2月05日1时许,曾某升在仙葫大道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青秀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元处罚。
3名个人违规销售烟花爆竹分别被依法处以200元罚款
◆2月4日11时许,邕宁区的庞某瑶在自家门口无证摆设摊位储存贩卖烟花爆竹,邕宁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0元处罚。
◆2月4日,黄某东在三塘镇里罗煤矿49栋460号(营诚百货店)违规销售烟花爆竹,兴宁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0元处罚。
◆2月4日,李某乾在建兴路鑫利华家园小区7栋115号麦惠便利店违规销售烟花爆竹,兴宁分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0元处罚。
南宁警方提醒全体市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不但噪音巨大,造成大气环境污染,还有重大安全隐患;请大家严格遵守《规定》的要求,不在禁放区、不在限放区禁放时段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警方也将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依法及时查处违规单位和个人,对因违规燃放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警方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禁放、限放区域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禁止燃放区和限制燃放区的相关规定
禁止燃放范围
泉南高速公路高改快路段、那安快速路、邕武路、安武大道、高新大道、罗文大道、西明大桥、江南大道、沙井大道、那历路、那洪大道、友谊路、国凯大道、银海大道、玉洞大道、那安快速路、邕江南岸、彩虹路、新兴街、银峰路、汉林街、和平二街、和平三街、仙鹤路、邕江南岸、仁福大桥(规划)、临仙路组成的环道以内的区域(含环线道路,不含公墓)
注意: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内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范围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泉南高速公路高改快路段、那安快速路、南宁绕城高速公路、南宁绕城高速公路高改快路段、那安快速路、梁村大道、那元路、汉林街、和平二街、和平三街、仙鹤路、邕江南岸、仁福大桥(规划)、临仙路组成的环道以内的区域,以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公墓。
注意: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为临时销售点。
在烟花爆竹的限放区内,只能够在特定的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1.农历除夕、正月初一;
2.农历正月初二至初六以及正月十五每日7:00至24:00;
3.壮族“三月三”、清明节假日期间。
除此之外,其他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根据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违反《规定》燃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不符合规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无成年人陪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可对其监护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销售、携带、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的规定
●销售范围
禁放区内不得卖烟花爆竹
《规定》作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内,不得经营烟花爆竹”的规定。今年禁止经营的范围扩大了,由原来的快速环道以内区域扩大到现在的禁止燃放区范围,烟花爆竹的临时销售点仅允许设在禁放区以外的区域,因此,市民如要购买烟花爆竹,需到禁放区以外的区域方能购买到。
●携带总量
不得超过30公斤
春节期间,一些市民可能会到限放区购买烟花爆竹燃放,但在限放区,购买、携带、运输烟花爆竹也不能任性。
《规定》要求,除经依法许可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单位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运输总量超过30公斤或者存放总量超过50公斤的烟花爆竹成品。
●为何对烟花爆竹的数量作规定?
主要考虑到非经依法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携带、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的情形较多,为便于单位和个人在民俗活动中购买烟花爆竹后携带、运输和存储烟花爆竹。同时,考虑到运输和存储烟花爆竹对公共安全的防范要求略有不同,在日常生活中运输烟花爆竹多以小型车辆运输居多,装载的烟花爆竹空间狭小密闭,适宜运输的烟花爆竹重量不宜过多,因此《规定》作出运输烟花爆竹总量不能超过30公斤的规定。此外,由于在日常生活中个人在节庆等活动前习惯购买不止一箱的烟花爆竹,因此《规定》作出存放烟花爆竹总量不能超过50公斤的规定。
携带、运输总量超过30公斤或者存放总量超过50公斤的烟花爆竹成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除此之外,您还要了解这些↓
●销售范围
禁放区内不得卖烟花爆竹
往年临近春节,在竹溪大道、秀厢大道、白沙大道等快速环道及其他地方,都临时设有许多烟花爆竹销售点,供市民购买。今年快速环道将不再出现以上这一幕了。
《规定》作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内,不得经营烟花爆竹”的规定。今年禁止经营的范围扩大了,由原来的快速环道以内区域扩大到现在的禁止燃放区范围,烟花爆竹的临时销售点仅允许设在禁放区以外的区域,因此,市民如要购买烟花爆竹,需到禁放区以外的区域方能购买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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