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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甘芳 李营)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受害人家属没有获得当事人授权,就代签赔偿协议,所签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近日,横县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给出了答案。横县法院提醒,代签事故赔偿协议应当取得当事人授权或追认才有效力。
2015年12月31日7时许,潘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左转弯未按规定让行,与对向驾驶摩托车的苏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苏某因颅脑损伤、脑挫裂伤等被认定为交通事故四级伤残,住院治疗57天,花了医疗费5349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0元、护理费5945元等费用。
该起事故中,潘某某被认定负主要责任,苏某负次要责任。潘某某的货车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潘某某与苏某的儿媳黄某签了赔偿协议,与苏某的弟弟苏某某签了二份协议书,但黄某、苏某某均没有取得苏某的授权,事后苏某也没有追认。
随后,苏某向横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潘某某承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各项经济损失80%赔偿责任。潘某某称,事发后,原、被告在交警的主持下,就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确认了双方在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协议生效后双方在付清费用后,双方对此事故不再有关系,以后不再追究任何一方的任何责任,且原告已按照协议的约定获得保险公司予以的足额赔偿;另外,苏某当时没有带安全头盔,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在道路行驶,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原告所请求的各项损失,无事实依据,其有过错,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潘某某所说的相关赔偿协议,并没有取得苏某的授权,相关协议对苏某不发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法院结合本案实际确定潘某某承担70%责任,苏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
另外,事故造成苏某四级残疾,苏某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1万元。
此次事故导致苏某受伤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63372.7元。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苏某医疗费1万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苏某精神损失抚慰金1万元,赔偿苏某残疾赔偿金10万元,剩余的353372.7元损失,由潘某某承担70%,即24万多元。
■法官提醒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常出现一方当事人亲属代为签订赔偿协议的情形。即便是亲属代为签订事故赔偿协议,也应当取得当事人的授权,或者在代签后应当取得当事人的追认。否则,代签的协议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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