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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梁静通讯员孙晓梅盘佳)男子在钓鱼途中,因鱼竿不慎触碰高压输电线,被电击身亡。日前,南宁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宣判,男子自行担责40%,供电局、高压电线产权人某经联社各......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梁静 通讯员 孙晓梅 盘佳)男子在钓鱼途中,因鱼竿不慎触碰高压输电线,被电击身亡。日前,南宁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宣判,男子自行担责40%,供电局、高压电线产权人某经联社各担责30%,各赔偿77470.8元。据了解,因钓鱼引发触电伤亡事故屡有发生,作为钓鱼者应避免在电力线路、设备下垂钓。
去年5月11日下午1时许,21岁的范某与同村人相约,到某县清水河边钓鱼。其间,范某在拉起鱼竿时,鱼竿不慎触碰到高压输电线,被电击身亡。事发后,范某父母认为,县供电局、某经联社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该条高压输电线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去年1月10日、3月20日,镇供电所曾两次向某经联社送达了《安全隐患通知书》《客户用电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告知涉案高压线路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残旧老化,线路弧垂对地距离不足、配电变压器房不符合电力安全规程要求等,要求其在30天内,对该线路整改,并更换残旧老化等设备。然而,某经联社并未整改。
今年1月,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指出,县供电局是本案高压活动的经营者,作为侵权责任的赔偿主体,承担无过错责任。某经联社是涉案高压线路的产权人,其未整改安全隐患,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钓鱼者范某,其作为成年人,应当对“在有电流通过的电线下进行垂钓行为的危险性”有所认知与预见,但其依旧实施垂钓行为,最终导致触电死亡的结果,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
据此,法院一审酌定由范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县供电局承担30%的责任,某经联社承担30%的责任。县供电局、某经联社各赔偿范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77470.8元。
判决后,县供电局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二审指出,县供电局与某经联社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事故发生地的高压线路的产权与维护义务属于某经联社,但在本案中,伤人的是高压电流,并非线路本身,县供电局是控制支配高压电力输送这一高度危险性活动的主体,且其从高压输电活动中营利。作为本案高压活动的经营者,故不能免责。日前,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同类案件屡发,电力线路下严禁钓鱼
由于安全意识的淡薄,钓鱼触电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就此,法官提醒钓鱼爱好者,增强安全意识,严禁在电力线路及设备附近钓鱼;作为供电企业,也应该认真担负用电安全责任,加强日常的安全监管及巡查,在有安全隐患的线路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避免类似触电事故的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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